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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姿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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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规则说明

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与公平性,云南省丽江市与吉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依据教育部相关管理规定,分别制定了适用于本地考区的考场规则及违规处理标准。两地规则在基本原则、考生行为规范及违规后果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同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细化。考生在报考前应仔细阅读当地自考办公布的最新版《考场规则》,以免因疏忽导致违规。

一、入场与证件管理

考生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进入考场。证件信息须与报名时一致,不得涂改或转借。入场后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备查。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不得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止作答。开考后迟到超过规定时间(一般为15分钟)者不得入场,考试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二、携带物品规范

  • 允许携带的物品通常限于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直尺等必要文具。部分科目允许使用无存储、无通讯功能的计算器,具体以当次考试通知为准。
  • 严禁携带手机、智能手表、录音笔、电子词典、照相设备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或物品。
  • 书籍、笔记、资料(开卷考试科目允许的指定资料除外)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不得带入座位,应按要求存放在指定区域。

三、考试过程行为要求

考生应在答题卡或答题纸规定区域内作答,使用规定的笔型和颜色。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不得使用双语作答(外语科目除外)。考试期间须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旁窥、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员询问,但不得询问与试题内容相关的问题。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标准

云南省丽江市与吉林省自考办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均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执行。

一、一般违规行为及处理

违规行为处理标准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存放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记入诚信档案
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考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二、严重违规行为及处理

以下行为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当次各科目成绩全部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自学考试1至3年的处理: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 使用通讯设备与他人交流试题相关内容。

对于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试题信息等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除当次成绩无效外,还将被终止参加自学考试,最长可达3年。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其他注意事项

考生对违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考区所在地的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各地自考办将依法依规进行复核,并给予书面答复。建议考生考前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自觉维护考试公平。

提示:以上内容基于云南省丽江市自考办与吉林省自考办公布的一般规程整理。具体操作细则以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最新发布的通知及准考证上的要求为准。考生如有疑问,可拨打当地自考办官方咨询电话进行确认。

考场规则说明

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与公平性,云南省丽江市与吉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依据教育部相关管理规定,分别制定了适用于本地考区的考场规则及违规处理标准。两地规则在基本原则、考生行为规范及违规后果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同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细化。考生在报考前应仔细阅读当地自考办公布的最新版《考场规则》,以免因疏忽导致违规。

一、入场与证件管理

考生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进入考场。证件信息须与报名时一致,不得涂改或转借。入场后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备查。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不得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止作答。开考后迟到超过规定时间(一般为15分钟)者不得入场,考试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二、携带物品规范

  • 允许携带的物品通常限于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直尺等必要文具。部分科目允许使用无存储、无通讯功能的计算器,具体以当次考试通知为准。
  • 严禁携带手机、智能手表、录音笔、电子词典、照相设备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或物品。
  • 书籍、笔记、资料(开卷考试科目允许的指定资料除外)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不得带入座位,应按要求存放在指定区域。

三、考试过程行为要求

考生应在答题卡或答题纸规定区域内作答,使用规定的笔型和颜色。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不得使用双语作答(外语科目除外)。考试期间须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旁窥、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员询问,但不得询问与试题内容相关的问题。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标准

云南省丽江市与吉林省自考办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均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执行。

一、一般违规行为及处理

违规行为处理标准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存放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记入诚信档案
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考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二、严重违规行为及处理

以下行为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当次各科目成绩全部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自学考试1至3年的处理: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 使用通讯设备与他人交流试题相关内容。

对于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试题信息等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除当次成绩无效外,还将被终止参加自学考试,最长可达3年。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其他注意事项

考生对违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考区所在地的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各地自考办将依法依规进行复核,并给予书面答复。建议考生考前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自觉维护考试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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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场与证件管理

考生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进入考场。证件信息须与报名时一致,不得涂改或转借。入场后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备查。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不得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止作答。开考后迟到超过规定时间(一般为15分钟)者不得入场,考试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二、携带物品规范

  • 允许携带的物品通常限于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直尺等必要文具。部分科目允许使用无存储、无通讯功能的计算器,具体以当次考试通知为准。
  • 严禁携带手机、智能手表、录音笔、电子词典、照相设备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或物品。
  • 书籍、笔记、资料(开卷考试科目允许的指定资料除外)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不得带入座位,应按要求存放在指定区域。

三、考试过程行为要求

考生应在答题卡或答题纸规定区域内作答,使用规定的笔型和颜色。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不得使用双语作答(外语科目除外)。考试期间须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旁窥、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员询问,但不得询问与试题内容相关的问题。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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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违规行为及处理

违规行为处理标准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存放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记入诚信档案
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考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二、严重违规行为及处理

以下行为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当次各科目成绩全部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自学考试1至3年的处理: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 使用通讯设备与他人交流试题相关内容。

对于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试题信息等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除当次成绩无效外,还将被终止参加自学考试,最长可达3年。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其他注意事项

考生对违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考区所在地的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各地自考办将依法依规进行复核,并给予书面答复。建议考生考前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自觉维护考试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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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场与证件管理

考生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进入考场。证件信息须与报名时一致,不得涂改或转借。入场后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备查。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不得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止作答。开考后迟到超过规定时间(一般为15分钟)者不得入场,考试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二、携带物品规范

  • 允许携带的物品通常限于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直尺等必要文具。部分科目允许使用无存储、无通讯功能的计算器,具体以当次考试通知为准。
  • 严禁携带手机、智能手表、录音笔、电子词典、照相设备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或物品。
  • 书籍、笔记、资料(开卷考试科目允许的指定资料除外)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不得带入座位,应按要求存放在指定区域。

三、考试过程行为要求

考生应在答题卡或答题纸规定区域内作答,使用规定的笔型和颜色。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不得使用双语作答(外语科目除外)。考试期间须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旁窥、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员询问,但不得询问与试题内容相关的问题。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标准

云南省丽江市与吉林省自考办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均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执行。

一、一般违规行为及处理

违规行为处理标准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存放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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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重违规行为及处理

以下行为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当次各科目成绩全部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自学考试1至3年的处理: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 使用通讯设备与他人交流试题相关内容。

对于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试题信息等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除当次成绩无效外,还将被终止参加自学考试,最长可达3年。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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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场与证件管理

考生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进入考场。证件信息须与报名时一致,不得涂改或转借。入场后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备查。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不得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止作答。开考后迟到超过规定时间(一般为15分钟)者不得入场,考试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二、携带物品规范

  • 允许携带的物品通常限于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直尺等必要文具。部分科目允许使用无存储、无通讯功能的计算器,具体以当次考试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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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试过程行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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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标准

云南省丽江市与吉林省自考办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均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执行。

一、一般违规行为及处理

违规行为处理标准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存放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记入诚信档案
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考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二、严重违规行为及处理

以下行为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当次各科目成绩全部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自学考试1至3年的处理: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 使用通讯设备与他人交流试题相关内容。

对于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试题信息等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除当次成绩无效外,还将被终止参加自学考试,最长可达3年。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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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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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违规行为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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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重违规行为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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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携带物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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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试过程行为要求

考生应在答题卡或答题纸规定区域内作答,使用规定的笔型和颜色。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不得使用双语作答(外语科目除外)。考试期间须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旁窥、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员询问,但不得询问与试题内容相关的问题。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标准

云南省丽江市与吉林省自考办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均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执行。

一、一般违规行为及处理

违规行为处理标准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存放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记入诚信档案
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考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二、严重违规行为及处理

以下行为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当次各科目成绩全部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自学考试1至3年的处理: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 使用通讯设备与他人交流试题相关内容。

对于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试题信息等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除当次成绩无效外,还将被终止参加自学考试,最长可达3年。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其他注意事项

考生对违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考区所在地的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各地自考办将依法依规进行复核,并给予书面答复。建议考生考前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自觉维护考试公平。

提示:以上内容基于云南省丽江市自考办与吉林省自考办公布的一般规程整理。具体操作细则以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最新发布的通知及准考证上的要求为准。考生如有疑问,可拨打当地自考办官方咨询电话进行确认。

考场规则说明

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与公平性,云南省丽江市与吉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依据教育部相关管理规定,分别制定了适用于本地考区的考场规则及违规处理标准。两地规则在基本原则、考生行为规范及违规后果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同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细化。考生在报考前应仔细阅读当地自考办公布的最新版《考场规则》,以免因疏忽导致违规。

一、入场与证件管理

考生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进入考场。证件信息须与报名时一致,不得涂改或转借。入场后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备查。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不得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止作答。开考后迟到超过规定时间(一般为15分钟)者不得入场,考试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二、携带物品规范

  • 允许携带的物品通常限于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直尺等必要文具。部分科目允许使用无存储、无通讯功能的计算器,具体以当次考试通知为准。
  • 严禁携带手机、智能手表、录音笔、电子词典、照相设备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或物品。
  • 书籍、笔记、资料(开卷考试科目允许的指定资料除外)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不得带入座位,应按要求存放在指定区域。

三、考试过程行为要求

考生应在答题卡或答题纸规定区域内作答,使用规定的笔型和颜色。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不得使用双语作答(外语科目除外)。考试期间须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旁窥、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员询问,但不得询问与试题内容相关的问题。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标准

云南省丽江市与吉林省自考办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均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执行。

一、一般违规行为及处理

违规行为处理标准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存放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记入诚信档案
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考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二、严重违规行为及处理

以下行为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当次各科目成绩全部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自学考试1至3年的处理: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 使用通讯设备与他人交流试题相关内容。

对于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试题信息等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除当次成绩无效外,还将被终止参加自学考试,最长可达3年。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其他注意事项

考生对违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考区所在地的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各地自考办将依法依规进行复核,并给予书面答复。建议考生考前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自觉维护考试公平。

提示:以上内容基于云南省丽江市自考办与吉林省自考办公布的一般规程整理。具体操作细则以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最新发布的通知及准考证上的要求为准。考生如有疑问,可拨打当地自考办官方咨询电话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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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规则说明

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与公平性,云南省丽江市与吉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依据教育部相关管理规定,分别制定了适用于本地考区的考场规则及违规处理标准。两地规则在基本原则、考生行为规范及违规后果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同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细化。考生在报考前应仔细阅读当地自考办公布的最新版《考场规则》,以免因疏忽导致违规。

一、入场与证件管理

考生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进入考场。证件信息须与报名时一致,不得涂改或转借。入场后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备查。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不得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止作答。开考后迟到超过规定时间(一般为15分钟)者不得入场,考试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二、携带物品规范

  • 允许携带的物品通常限于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直尺等必要文具。部分科目允许使用无存储、无通讯功能的计算器,具体以当次考试通知为准。
  • 严禁携带手机、智能手表、录音笔、电子词典、照相设备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或物品。
  • 书籍、笔记、资料(开卷考试科目允许的指定资料除外)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不得带入座位,应按要求存放在指定区域。

三、考试过程行为要求

考生应在答题卡或答题纸规定区域内作答,使用规定的笔型和颜色。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不得使用双语作答(外语科目除外)。考试期间须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旁窥、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员询问,但不得询问与试题内容相关的问题。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标准

云南省丽江市与吉林省自考办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均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执行。

一、一般违规行为及处理

违规行为处理标准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存放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记入诚信档案
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考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二、严重违规行为及处理

以下行为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当次各科目成绩全部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自学考试1至3年的处理: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 使用通讯设备与他人交流试题相关内容。

对于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试题信息等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除当次成绩无效外,还将被终止参加自学考试,最长可达3年。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其他注意事项

考生对违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考区所在地的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各地自考办将依法依规进行复核,并给予书面答复。建议考生考前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自觉维护考试公平。

提示:以上内容基于云南省丽江市自考办与吉林省自考办公布的一般规程整理。具体操作细则以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最新发布的通知及准考证上的要求为准。考生如有疑问,可拨打当地自考办官方咨询电话进行确认。

考场规则说明

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与公平性,云南省丽江市与吉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依据教育部相关管理规定,分别制定了适用于本地考区的考场规则及违规处理标准。两地规则在基本原则、考生行为规范及违规后果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同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细化。考生在报考前应仔细阅读当地自考办公布的最新版《考场规则》,以免因疏忽导致违规。

一、入场与证件管理

考生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进入考场。证件信息须与报名时一致,不得涂改或转借。入场后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备查。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不得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止作答。开考后迟到超过规定时间(一般为15分钟)者不得入场,考试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二、携带物品规范

  • 允许携带的物品通常限于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直尺等必要文具。部分科目允许使用无存储、无通讯功能的计算器,具体以当次考试通知为准。
  • 严禁携带手机、智能手表、录音笔、电子词典、照相设备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或物品。
  • 书籍、笔记、资料(开卷考试科目允许的指定资料除外)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不得带入座位,应按要求存放在指定区域。

三、考试过程行为要求

考生应在答题卡或答题纸规定区域内作答,使用规定的笔型和颜色。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不得使用双语作答(外语科目除外)。考试期间须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旁窥、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员询问,但不得询问与试题内容相关的问题。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标准

云南省丽江市与吉林省自考办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均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执行。

一、一般违规行为及处理

违规行为处理标准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存放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记入诚信档案
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考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二、严重违规行为及处理

以下行为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当次各科目成绩全部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自学考试1至3年的处理: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 使用通讯设备与他人交流试题相关内容。

对于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试题信息等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除当次成绩无效外,还将被终止参加自学考试,最长可达3年。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其他注意事项

考生对违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考区所在地的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各地自考办将依法依规进行复核,并给予书面答复。建议考生考前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自觉维护考试公平。

提示:以上内容基于云南省丽江市自考办与吉林省自考办公布的一般规程整理。具体操作细则以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最新发布的通知及准考证上的要求为准。考生如有疑问,可拨打当地自考办官方咨询电话进行确认。

考场规则说明

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与公平性,云南省丽江市与吉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依据教育部相关管理规定,分别制定了适用于本地考区的考场规则及违规处理标准。两地规则在基本原则、考生行为规范及违规后果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同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细化。考生在报考前应仔细阅读当地自考办公布的最新版《考场规则》,以免因疏忽导致违规。

一、入场与证件管理

考生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进入考场。证件信息须与报名时一致,不得涂改或转借。入场后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备查。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不得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止作答。开考后迟到超过规定时间(一般为15分钟)者不得入场,考试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二、携带物品规范

  • 允许携带的物品通常限于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直尺等必要文具。部分科目允许使用无存储、无通讯功能的计算器,具体以当次考试通知为准。
  • 严禁携带手机、智能手表、录音笔、电子词典、照相设备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或物品。
  • 书籍、笔记、资料(开卷考试科目允许的指定资料除外)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不得带入座位,应按要求存放在指定区域。

三、考试过程行为要求

考生应在答题卡或答题纸规定区域内作答,使用规定的笔型和颜色。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不得使用双语作答(外语科目除外)。考试期间须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旁窥、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员询问,但不得询问与试题内容相关的问题。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标准

云南省丽江市与吉林省自考办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均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执行。

一、一般违规行为及处理

违规行为处理标准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存放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记入诚信档案
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考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二、严重违规行为及处理

以下行为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当次各科目成绩全部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自学考试1至3年的处理: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 使用通讯设备与他人交流试题相关内容。

对于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试题信息等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除当次成绩无效外,还将被终止参加自学考试,最长可达3年。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其他注意事项

考生对违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考区所在地的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各地自考办将依法依规进行复核,并给予书面答复。建议考生考前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自觉维护考试公平。

提示:以上内容基于云南省丽江市自考办与吉林省自考办公布的一般规程整理。具体操作细则以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最新发布的通知及准考证上的要求为准。考生如有疑问,可拨打当地自考办官方咨询电话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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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规则说明

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与公平性,云南省丽江市与吉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依据教育部相关管理规定,分别制定了适用于本地考区的考场规则及违规处理标准。两地规则在基本原则、考生行为规范及违规后果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同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细化。考生在报考前应仔细阅读当地自考办公布的最新版《考场规则》,以免因疏忽导致违规。

一、入场与证件管理

考生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进入考场。证件信息须与报名时一致,不得涂改或转借。入场后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备查。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不得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止作答。开考后迟到超过规定时间(一般为15分钟)者不得入场,考试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二、携带物品规范

  • 允许携带的物品通常限于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直尺等必要文具。部分科目允许使用无存储、无通讯功能的计算器,具体以当次考试通知为准。
  • 严禁携带手机、智能手表、录音笔、电子词典、照相设备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或物品。
  • 书籍、笔记、资料(开卷考试科目允许的指定资料除外)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不得带入座位,应按要求存放在指定区域。

三、考试过程行为要求

考生应在答题卡或答题纸规定区域内作答,使用规定的笔型和颜色。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不得使用双语作答(外语科目除外)。考试期间须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旁窥、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员询问,但不得询问与试题内容相关的问题。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标准

云南省丽江市与吉林省自考办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均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执行。

一、一般违规行为及处理

违规行为处理标准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存放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记入诚信档案
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考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二、严重违规行为及处理

以下行为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当次各科目成绩全部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自学考试1至3年的处理: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 使用通讯设备与他人交流试题相关内容。

对于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试题信息等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除当次成绩无效外,还将被终止参加自学考试,最长可达3年。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其他注意事项

考生对违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考区所在地的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各地自考办将依法依规进行复核,并给予书面答复。建议考生考前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自觉维护考试公平。

提示:以上内容基于云南省丽江市自考办与吉林省自考办公布的一般规程整理。具体操作细则以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最新发布的通知及准考证上的要求为准。考生如有疑问,可拨打当地自考办官方咨询电话进行确认。

考场规则说明

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与公平性,云南省丽江市与吉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依据教育部相关管理规定,分别制定了适用于本地考区的考场规则及违规处理标准。两地规则在基本原则、考生行为规范及违规后果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同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细化。考生在报考前应仔细阅读当地自考办公布的最新版《考场规则》,以免因疏忽导致违规。

一、入场与证件管理

考生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进入考场。证件信息须与报名时一致,不得涂改或转借。入场后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备查。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不得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止作答。开考后迟到超过规定时间(一般为15分钟)者不得入场,考试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二、携带物品规范

  • 允许携带的物品通常限于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直尺等必要文具。部分科目允许使用无存储、无通讯功能的计算器,具体以当次考试通知为准。
  • 严禁携带手机、智能手表、录音笔、电子词典、照相设备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或物品。
  • 书籍、笔记、资料(开卷考试科目允许的指定资料除外)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不得带入座位,应按要求存放在指定区域。

三、考试过程行为要求

考生应在答题卡或答题纸规定区域内作答,使用规定的笔型和颜色。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不得使用双语作答(外语科目除外)。考试期间须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旁窥、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员询问,但不得询问与试题内容相关的问题。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标准

云南省丽江市与吉林省自考办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均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执行。

一、一般违规行为及处理

违规行为处理标准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存放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记入诚信档案
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考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二、严重违规行为及处理

以下行为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当次各科目成绩全部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自学考试1至3年的处理: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 使用通讯设备与他人交流试题相关内容。

对于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试题信息等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除当次成绩无效外,还将被终止参加自学考试,最长可达3年。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其他注意事项

考生对违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考区所在地的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各地自考办将依法依规进行复核,并给予书面答复。建议考生考前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自觉维护考试公平。

提示:以上内容基于云南省丽江市自考办与吉林省自考办公布的一般规程整理。具体操作细则以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最新发布的通知及准考证上的要求为准。考生如有疑问,可拨打当地自考办官方咨询电话进行确认。

考场规则说明

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与公平性,云南省丽江市与吉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依据教育部相关管理规定,分别制定了适用于本地考区的考场规则及违规处理标准。两地规则在基本原则、考生行为规范及违规后果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同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细化。考生在报考前应仔细阅读当地自考办公布的最新版《考场规则》,以免因疏忽导致违规。

一、入场与证件管理

考生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进入考场。证件信息须与报名时一致,不得涂改或转借。入场后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备查。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不得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止作答。开考后迟到超过规定时间(一般为15分钟)者不得入场,考试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二、携带物品规范

  • 允许携带的物品通常限于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直尺等必要文具。部分科目允许使用无存储、无通讯功能的计算器,具体以当次考试通知为准。
  • 严禁携带手机、智能手表、录音笔、电子词典、照相设备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或物品。
  • 书籍、笔记、资料(开卷考试科目允许的指定资料除外)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不得带入座位,应按要求存放在指定区域。

三、考试过程行为要求

考生应在答题卡或答题纸规定区域内作答,使用规定的笔型和颜色。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不得使用双语作答(外语科目除外)。考试期间须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旁窥、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员询问,但不得询问与试题内容相关的问题。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标准

云南省丽江市与吉林省自考办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均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执行。

一、一般违规行为及处理

违规行为处理标准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存放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记入诚信档案
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考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二、严重违规行为及处理

以下行为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当次各科目成绩全部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自学考试1至3年的处理: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 使用通讯设备与他人交流试题相关内容。

对于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试题信息等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除当次成绩无效外,还将被终止参加自学考试,最长可达3年。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其他注意事项

考生对违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考区所在地的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各地自考办将依法依规进行复核,并给予书面答复。建议考生考前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自觉维护考试公平。

提示:以上内容基于云南省丽江市自考办与吉林省自考办公布的一般规程整理。具体操作细则以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最新发布的通知及准考证上的要求为准。考生如有疑问,可拨打当地自考办官方咨询电话进行确认。